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