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第六章 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及司法所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换届工作,调查研究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有计划地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