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及司法所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换届工作,调查研究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有计划地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