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第三十五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实行简易调解的,可以不作全程笔录,但应当记录调解事项及结果。调解笔录应当由人民调解员和纠纷当事人签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