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第三十四条有效调解协议书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事实及当事人责任;(三)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约定;(四)履约的方式、地点、期限;(五)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调解协议书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