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调解协议书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事实及当事人责任;

(三)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约定;

(四)履约的方式、地点、期限;

(五)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调解协议书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