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第三十三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庭式调解,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人民调解员核对纠纷当事人和代理人身份,告知调解规则、人民调解员回避事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并询问纠纷当事人是否自愿参加调解和申请回避;(二)纠纷当事人陈述事实、请求及理由,提供证据;(三)人民调解员询问纠纷当事人,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四)人民调解员劝导纠纷当事人,组织商定和解协议;(五)签订书面调解协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