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庭式调解,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人民调解员核对纠纷当事人和代理人身份,告知调解规则、人民调解员回避事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并询问纠纷当事人是否自愿参加调解和申请回避;

(二)纠纷当事人陈述事实、请求及理由,提供证据;

(三)人民调解员询问纠纷当事人,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四)人民调解员劝导纠纷当事人,组织商定和解协议;

(五)签订书面调解协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