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二十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调解下列纠纷:(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国家机关管辖处理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处理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排除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