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七条有效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民间纠纷的受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