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民间纠纷的受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