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或者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调解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