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五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聘请社会志愿人员担任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品行端正、办事公道;(三)有群众威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四)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