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聘请社会志愿人员担任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品行端正、办事公道;

(三)有群众威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四)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