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四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纠纷排查、纠纷调处、协议履行回访、档案管理、登记统计、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规范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