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有效军事管理区、军队干休所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