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的;(二)不按规定登记、免疫或者故意拖延的;(三)对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造成后果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