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办理养犬登记证延续、变更、注销手续或者遗失养犬登记证不及时申请补办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