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未经登记养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没收犬只,对个人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