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依法对犬只实施免疫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