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并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