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部门应当依法对街巷占道销售犬只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组织清理或者督促养犬人清理犬只粪便。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