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