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犬只的免疫、检疫以及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监督对疫犬、犬尸的无害化处理。依法实施犬只诊疗许可制度。依法查处销售未经检疫的犬肉。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