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动物重大疫病免疫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收购依法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动物的,由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