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动物重大疫病免疫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饲养者拒绝对饲养的动物实施强制免疫注射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仍不注射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拒绝强制免疫造成动物疫情,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