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动物重大疫病免疫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基层兽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建立动物强制免疫档案的,由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