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动物重大疫病免疫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