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动物重大疫病免疫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