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动物重大疫病免疫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履行职责的,由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