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履行职责的,由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