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动物重大疫病免疫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动物强制免疫所需免疫注射劳务、疫苗、标识、监测、过敏反应补助、扑杀补助、防疫应急储备金等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由政府承担的,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