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动物重大疫病免疫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动物强制免疫的监督工作:(一)检查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二)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