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动物重大疫病免疫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完善动物强制免疫工作考核机制,强化动物强制免疫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