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辖区内狂犬病、禽流感等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注射,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动物园饲养动物的强制免疫注射由动物园负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