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被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