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