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