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收取职工钱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逾期不退的,按每收取一人处以50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