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与职工订立、无故拖延订立书面劳动人事合同,或者订立的劳动人事合同法定条款不完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