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救济第三十八条有效职工认为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会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申诉和控告。职工认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劳动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