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救济第三十二条有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