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不满5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90日;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人事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年。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