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
(一)预算收支管理情况;
(二)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三)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四)财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接受财政监督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法律、法规,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征收范围;
(二)违反法律、法规改变税种和税收入库级次;
(三)违反法律、法规办理退库;
(四)违反规定提取征管手续费;
(五)截留、侵占、挪用财政收入或擅自将预算收入存入国库之外其他账户;
(六)账外设账、多头开户、设立“小金库”;
(七)虚报资金使用计划或违反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
(八)违反政府采购规定;
(九)违反罚缴分离、票款分离规定坐收坐支;
(十)违反财政收支、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