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监督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