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财政部门对违反财政管理、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违法收入的,责令其退还或收缴,并追回违法支出。对有财政拨款的,应暂停拨付与该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款项,责令其暂停使用或予以收回。 对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