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被监督单位对财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