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对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或者拒绝监督检查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