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监督检查报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