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监督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