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监督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