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监督检查报告。有违反财政法律、法规情况的,应当详细说明违法的事实和认定依据,并提出处理意见。财政监督检查报告送本级财政部门前,应当征求被监督单位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检查组或财政部门。 被监督单位对财政监督检查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