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检查组通过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核实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