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一般在实施检查3日前送达检查通知书。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