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部门和被监督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检查需要,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二)账户开设和税收分成、退库、减免、代征、代扣、代缴的有关资料; (三)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拨付资料; (四)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计划和决算; (五)财政有偿资金的使用、管理; (六)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和情况。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