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财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财政、财务收支文件,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1日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