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财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财政、财务收支文件,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