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抗震设防、消防等技术要求,按照规划确定的场地标高和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位置、高度、层数施工,并体现当地民族建筑风格,尊重本地风俗习惯,不得侵犯四邻住户的合法权益。

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多套通用型、标准型住宅图纸供村民建房选用。除历史文化名村和规划保护的村庄与景观外,鼓励建设多层建筑。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